開特價票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
以增值稅代替營業稅后,應稅行為的買受人向出賣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提供哪些信息?近日,**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稅收服務的通知》(國稅發〔2016〕75號)第十八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通知,“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向出賣人提供買受人(非自然人)的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和電話號碼,開戶銀行及賬號信息,無需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等相關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p>
那么,納稅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呢?我認為,許多試點納稅人并不特別清楚。讓我們學習一下增值稅發票的基本知識。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房地產時開具的發票(統稱應稅行為),是購買方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稅的,應當向作為購買人的增值稅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戶)和其他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稅務總局確定)的納稅人(如其他出租、出售房地產的個人)有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應稅活動的購買人為其他個人;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零售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動保護特殊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法律、法規和**稅務總局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其他應稅活動。
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稅應稅活動,即銷售貨物、勞務、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后,買受人(不含其他個人)依法有權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包括其他出售、出租房地產的個人)依法有義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由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銷售金額和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