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理
在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被執行人作為企業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對這些企業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未按規定進行清算的情況。此時,企業的經營活動處于停頓狀態,企業的財產因無人監管而逐漸貶值、流失。因此,執行申請人享有的債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根據《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增設被執行人的若干規定》,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債務人法人依法被撤銷、撤銷、撤銷、關閉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使被執行人沒有剩余財產清償債務或者剩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組織可以在受理的財產范圍內負責裁決。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時的民事主體資格
《公司法》第181條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五: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依法吊銷公司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公司。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解散公司(即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不能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給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因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還應當吊銷營業執照。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是否終止了企業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民法通則》第四十條規定,法人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六條還規定,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因此,民法通則中提到的企業法人的終止,不是民事主體資格的終止,而只是經營活動的終止?!镀髽I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進一步規定,企業法人因關閉、注銷、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民法通則中的“企業法人終止”與企業法人民事主體資格的終止不同。企業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在清算結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登記后,方可宣告終止。吊銷營業執照后,企業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仍然存在。
2、 清算義務主體
《公司法》百八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依法,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清算義務主體為清算企業法人債權債務成立清算組織,負責保管、清算、評估,企業法人終止財產的處理和返還。但在民事訴訟執行程序中,作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被執行人,其清算義務主體往往不進行清算或者長期不算,嚴重損害了被執行人的利益,也嚴重影響法院有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合營企業等清算義務主體不履行清算義務的,可以直接請求主管部門負責債務的清算。但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清算義務的,只能在清算義務主體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或者造成公司財產損失、帳簿丟失的法定情形下承擔責任。
公司債權人經申請強制執行后仍不能清償的,債務人公司處于撤銷、未撤銷狀態的,債權人可以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起訴股東要求清償賠償責任。股東清算賠償責任是公司債券的補充責任。有過錯的股東對債權人是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