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營業執照的吊銷、注銷、責令關閉等及其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必須先申請營業執照。無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構成無證經營。營業執照既是公司存在的證明,也是公司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證明。申請營業執照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只有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才能取得營業執照。違反公司法規定的,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構成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情形主要包括: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虛報注冊資本的,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機構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承擔資產的,評估、驗資或者驗證機構報告因疏忽大意造成重大遺漏,情節嚴重的;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不開業的,或者公司成立后連續六個月以上停業的;公司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經營活動的項目的,情節嚴重的;公司未按照規定接受年檢,在規定期限內接受年檢后仍不按期接受年檢的;年檢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情節嚴重的;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情節嚴重的。
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可以申請恢復營業執照,不適用現行法律。根據企業登記程序的規定,企業依法被吊銷設立登記或者營業執照的,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組織清算。此外,《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是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應當在清算期限內成立清算組。有關法律沒有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恢復營業執照。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登記機關在沒有執法依據的情況下,不能受理恢復營業執照的申請。
公司營業執照的吊銷,只表明公司喪失了經營資格,應當依法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清算階段,仍然可以進行清算,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仍然享有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在訴訟中依法享有原告、被告和其他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公司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在清算、注銷后才消滅。
根據《公司法》,責令關閉也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責令關閉是公司登記機關以外的其他政府機關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強制公司停止全部或者部分經營活動。例如,企業嚴重污染環境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關閉;企業安全生產環境存在嚴重隱患的,政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關閉等。